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第(2013)47号仲裁裁决书,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及恢复劳动关系义务,判令魏XX赔偿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并向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及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赔礼道歉,魏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魏XX于2011年10月24日进入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XX每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10日以现金形式发放。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为魏XX开设有社会保险账户,为魏XX缴纳有生育保险。2013年1月10日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在魏XX怀孕期间以其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魏XX辞退。
【法院认定】
魏XX2011年10月开始到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与魏XX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方均认可魏XX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故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魏XX19800元(1800×11)。魏XX主张生育津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魏XX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领。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主张魏XX违反公司纪律而将魏XX辞退,但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属于违法与魏XX解除劳动关系,应与魏XX恢复劳动关系。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X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二、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魏XX恢复劳动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