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物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5-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人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