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点评一起死亡赔偿金分割案
案件介绍:
2010年5月30日,王某乘坐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107国道上与陈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王某重伤,蒋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父母从保险公司获赔死亡赔偿金65万元,后王某起诉蒋某某父母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5万元,蒋某某父母以该赔偿款不是遗产为由拒绝,原告王某以物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蒋某方父母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遗产。
审判结果:
本案的诉讼焦点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分展开研讨:
被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具有人身专属性,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
原告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假定死者在未来一定年龄阶段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应属于遗产。结合审判实践,人民法院也有支持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分割继承的判例。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采取了原告的意见,确认二被告在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实际取得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律师剖析:
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份额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1、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此种赔偿相当于将今后的收入一次性补偿给受侵害人。遗产继承的法定事由也是基于死者死亡引起,在死亡之前属于私人所有,在死亡之后即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产生原因相同。
2、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
3、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据此可以推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预期寿命-实际寿命)×当地人口的平均收入=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本质上属于法律判定死者将来可预期的平均收入,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合法收入应当作遗产范围。
4、从司法实践操作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也是依照《继承法》处理,死者近亲属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款的所得时,一般会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则,享有权利必须首先承担义务,继承人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这样既理顺了债权债务关系,规范了遗产的继承,又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