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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87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
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1、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身份不明,近亲属亦不明的,民政局等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无权代替被侵权人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2、侵权人以已向民政局等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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