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法院:系争条款无约束力不支持诉请
小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对女方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本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他小四岁的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其一个人名义购买了本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
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以案说法】
问: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宝山区法院 李新卫)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