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约束力!!!!!!
【案情简介】刘先生与李女士于2000年8月结婚,2001年5月刘先生向单位提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申请购买一套房屋,并支付4万余元购房款,2002年9月入住该房屋。刘先生与李女士于2004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购买的房屋由李女士有居住权。离婚后李女士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刘先生2007年再婚,再婚后刘先生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现刘先生要求李女士腾房。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的居住权归李女士,现起诉要求李女士腾退诉争房屋,故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第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在现婚姻关系内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办理产权证的需要而补签,所有权证的取得只是表明已经进行物权公示,并不代表房屋是在现婚姻关系内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