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11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宁都县林业局局长兼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教导员杨爱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4年至2005年7月期间,杨爱民利用其在江西林业大县——宁都县担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林木采伐指标审批、单位采购、干部提拔、任命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0.6万元。此外,杨爱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4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廖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