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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吸毒人员报复袭警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今年“4·29”报复伤害4名警察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胡金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胡金福因吸食毒品曾多次被劳动教养,因而对公安民警产生仇恨心理。2006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胡金福窜到柳州市柳城县沙埔街其母亲冯振芳住处威逼要钱购买毒品吸食。柳州市柳城县公安局沙埔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即由所长覃红保、教导员尹志宏带领民警姚贵生、黄鑫、钟庆前往处置。胡金福发现民警到来后,即持尖刀藏在该房屋通往卫生间的一布帘后。当覃红保用手掀开布帘的一瞬间,胡金福即冲出用尖刀朝覃红保等民警身上疯狂乱捅,后被民警们制服。经鉴定,覃红保的损伤构成重伤、九级伤残;尹志宏的损伤构成重伤;黄鑫、姚贵生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柳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胡金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胡金福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胡金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被告人胡金福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判处死刑,考虑其是犯罪未遂,可不立即执行。

    中国法院网 杨红 曹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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