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能市场化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就是证据行为。诉讼行为是由国家承担。司法的公信力就在于非物质利益性;法律精神和司法公平正义精神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条件,就在于司法的非物质利益性,不能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进行司法行为,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司法的崇高境界就体现在非物质利益性,它的目的和价值观只有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现在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设立的,这样就很危险,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所出具的鉴定,科学性、客观性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不能市场化、私有化,而应该由国家承担这部分鉴定机构运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