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5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依法宣布省高院对故意杀人犯王云山、郭平的死刑终审判决。宣判结束后,遵照省法院的死刑执行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犯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郭平:因邻里纠纷杀死3人重伤2人
2000 年被告人郭平与邻居杨某因宅基地纠纷结下积怨。之后双方因琐事数次发生纷争。2005年9月3日因郭平曾殴打杨某之子杨某某,9月19日郭平上夜班,本单位治安办郝某向其转达抚宁县公安局杜庄派出所对其的传唤,令其次日上午到该所解决问题。2005年9月20日7时许,郭平从某公司下班回家,走到杨某家门口时,与杨妻高某相遇。郭平因杨家告发其殴打杨某某之事,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从家中出来用铁锹将郭平面部打伤。郭平回家取一把20余厘米长的尖刀和一根长约50厘米的撬棍,刺扎、击打杨某、高某某。杨某、高某均身中数刀,倒在另一家村民院内。然后,郭又追到这家村民院内,将这家村民的门窗玻璃、部分家具,门前的汽车风挡玻璃砸坏。当杨某的岳母张某、女儿杨小小及杨小小的男友孙某等人闻讯赶到后,郭又持尖刀猛刺该3人。杨小小右胸和右大腿各被刺中一刀,身上又遭郭用撬棍的连续击打。张某、孙某的臂部、腰腹部各被刺中数刀。之后,郭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杨某、杨小小、孙某被群众送往医院后死亡。高某、张某经法医鉴定均构成重伤。
王云山:杀人不需要理由
被告人王云山,男,48岁,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农民,捕前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某村。1998年,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山海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2年1月刑满释放;2003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收监)。2005年3月10日,因先后故意杀害两人被依法逮捕。
罪行之一:2005年2月28日15时许,王云山路过102国道山海关某单位家属楼时,遇到了其原狱友李某正在路边清理垃圾。后李到附近的商店赊来酒与食品,两人在某单位家属楼大门东侧的路边一起吃喝起来。期间,李某埋怨王云山最近总也不请自己喝酒。王云山顺口说“那你今天晚来我家,我请你。”17时许,俩人喝完酒,李推着自行车带着自己的一把铁锹跟随王云山一起前往王家。王内心并不真想邀请李回家,便加快脚步将李甩在身后。当行至山海关区孟姜镇某垃圾场南侧时,李扛着铁锹步行追上了王。王见未能摆脱李,便产生了杀害李的想法。当俩人行至垃圾场北侧荒地时,李坚持要去王家,俩人遂发生争执并开始动起手来。厮打过程中,王将李打翻在地。随后,捡起地上的铁锹朝李面部连拍数下,然后又捡起一大石块猛砸李面部,致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后,王云山逃离现场回家。 3月2日16时许,王在孟姜镇某村小卖部被山海关区公安分局传唤。被讯问过程中,王交代了自己杀死李某的犯罪事实。
#p#副标题#e#
罪行之二: 2005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也就是杀死李某后仅仅三天之后,被告人王云山行至山海关区某院门口时,遇到收废品的被害人伦某。王提出要把一辆摩托车卖给伦。伦未答应,但提出请王到家中喝酒。俩人随即一同去小吃部买了一斤饺子,到伦家南屋一起煮饺子喝酒。期间,王再次提出把摩托车以100元价格卖给伦,伦仍嫌价格太高不愿购买,俩人因此发生争吵。直到下午1时许,王见伦仍没有买其摩托车的意思,便萌生了杀伦的想法。于是王来到伦家堂屋随手捡起一把铁镐,回到伦的南屋后,抡起铁镐朝侧躺在炕上的伦面部猛力刨击数下,造成伦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生命中枢功能障碍而死亡。王随后逃离现场回到其住的村子。当日下午 4时许,其因在李某被杀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杀害伦凤明的犯罪事实。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云山仅因被害人李某要上其家喝酒其不愿意,遂用铁锹拍向李的面部,后又用石块砸向李的面部,致李死亡;因被害人伦凤明不愿买其摩托车,即用镐刨向伦的面部,致伦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二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审判期间,法庭因王云山看似不合逻辑的杀人动机委托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结果表明,一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