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证券市场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行,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通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发行市场主要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其中证券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和公共机构(如基金会等);认购人即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两类;中介人指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为证券发行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机构、律师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家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它们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在该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投资者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场外证券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一般为未上市股票,其交易价格不是通过集中竟价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