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盐业公司职工彭某在与碘盐销售商的业务往来中打下10万余元的欠条,却未按约供应碘盐。销售商向盐业公司追要,公司以出具欠条系职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付,销售商遂一纸诉状将盐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原告魏某系河南省安阳市一个体工商户,与该市盐业公司有着长期的食用碘盐供销业务,其销售的食用碘盐由盐业公司直接供应,盐业公司委派本单位职工彭某于每月底上门收取盐款。
2006 年6月,魏某与彭某核对帐目,发现魏某在与盐业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已多交付盐款121518元,合碘盐88.44吨。于是,彭某给魏某出具了内容为欠盐款 121518元的欠条。之后,魏某陆续从盐业公司处拉走食用碘盐32吨。在尚欠56.44吨碘盐(价值77550元)的情况下,盐业公司停止供应。魏某要求彭某依欠条将碘盐如数给付,但彭某讲,打欠条时自己头脑不清,事实上不该欠款如此之巨,拒绝了魏某的要求。魏某无奈,只得向盐业公司追要拖欠的 56.44吨碘盐。盐业公司称,该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多收原告的盐款,并未向公司交纳,其出具欠款条应视为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故拒绝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作为被告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取原告魏某盐款的行为属履行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盐业公司承担。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食用盐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由盐业公司给付原告魏某食用碘盐56.4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