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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国家主权豁免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般作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内容出现,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该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并以“明示放弃”作为主要表达方式更有利于表现政府的权威。

  国家主权豁免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

  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从司法上说,指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这一实践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也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尊严或者出于礼让的考虑,一国不应对另一国行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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