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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家豁免的放弃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
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
A.责任豁免?B.诉讼保全豁免?C.强制执行豁免?D.司法管辖豁免
答案:BCD
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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