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国际民航安全制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国际民航安全制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包括飞机“飞行中”和飞机“使用中”的非法行为。
“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止。
根据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法律 教育 网
A.危及机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B.对国际民航机场上的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C.破坏停在机场上未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答案:D
解析:《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五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它保护的是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和航空器中的人,而没有对飞机场和机场服务作出保护,因此B、C不应选。A项的危害程度不够,也不选。
2.管辖权
(1)《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在以下场合非登记国也有管辖权:罪行的后果涉及该国领土;罪行涉及该国安全;行为者及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罪行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或条例;根据国际协定非登记国有义务行使管辖权。
(2)《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有管辖权:飞机登记国、飞机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犯罪者发现地国。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下列国家有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地国、飞机登记国、飞机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犯罪者发现地国。
3.引渡和起诉
三个公约都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一种可以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和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犯罪者所在的国家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即非政治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