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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孙新律师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市某区建设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林某某、杨某、常某某、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贿赃款46万元依法没收。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我们接受杨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律师认真审阅了一审卷宗并集体研究了一审判决,提出了如下意见:1.认定杨某某收受林某某所送3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30万元系杨某东指派杜某某交给杨某某,而杨某东系杨某某的二哥,兄弟之间素有经济往来,该款不能排除经济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行贿款。2.杨某某介绍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某某新闻》报进行企业宣传,后该企业成为报社的广告客户,与杨某某的职务没有直接关系,后该报某某记者站站长常某按规定将报社奖励的12万元交给杨某某,不属于受贿款。3.杨某某收受某设备制造厂长常某某1万元,某某装饰公司经理谭某2万元,某化工厂李某某1万元属实,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4.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对杨某某量刑过重。
高级法院审理某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了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对于杨某某为《某某新闻》报介绍广告客户而获得12万元,认为因报社有对介绍广告客户进行奖励的规定,且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故将该笔款认定为受贿所得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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