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慎写“财产无争议”
朱某(男)与贺某(女)于1997年7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朱某名下,婚后育有一子朱某某。2004年8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一栏中注明:“财产无争议。”2006年1月朱某在未通知贺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 贺某得知后遂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的房屋是否系双方离婚时未作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贺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贺某认为,“财产无争议”的意思是离婚时双方曾一致口头表示将该房屋留给婚生子朱某某,故双方无争议。朱某认为,该款的意思表示是离婚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归各自偿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而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诉争房屋无论是归朱某,还是归婚生子朱某某,双方离婚时已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分割和处理,该诉争房屋不属于未处理的财产范围。且贺某起诉分割该房屋时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