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分他人财产可以撤销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提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处分“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协议的效力不能得到保证。
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协议却约定把女方父母的房产私分给儿子。6月26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王志立(男)、孔心萍(女)离婚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的协议条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志立、孔心萍于20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不久便搬至原告(孔心萍父母)家庭与二原告共同生活。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竹竿镇某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所有的位于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的产权以39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后二被告以按揭方式在城关镇购置住房一套,并与二原告分开生活。
2011年6月7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某所有”。二原告得知此协议后,认为该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条款,侵犯了其财产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购买原村委会所有的楼房,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其已取得该楼房的产权,即该楼房归原告所有,非所有人无权处分。因此,二被告离婚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的条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条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