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担保还债务 追偿不还惹诉讼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担责,向借款人追偿还不给。6月25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判决被告刘仉辉归还原告孙国华欠款计人民币68000元。
原告孙国华与被告刘仉辉是多年来的好友,刘仉辉是做木材生意的。2011年9月,刘仉辉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遂找到好友孙国华商量是否能够借点钱周转一下,孙国华看在是老友份上,虽然自己没有钱,还是为刘仉辉介绍了其一朋友陈亮。刘仉辉向陈亮借款100000元,孙国华系该借款的担保人。后到还款日期,刘仉辉只是归还了32000元,陈亮遂要求孙国华承担保证责任,孙国华还了68000元给陈亮。还款之后,原告孙国华找到被告刘仉辉,要求其还钱,刘仉辉说暂时没钱还,给孙国华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到了还款日期,刘仉辉还是不还钱,故原告孙国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国华为被告刘仉辉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依法向被告刘仉辉追偿。被告刘仉辉向原告孙国华出具了欠条,被告刘仉辉应当归还原告孙国华欠款6800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