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洛阳刑事律师/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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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朝阳律师,男,汉族,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1985年出生,河南洛阳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010925136。电话:15136373801
袁朝阳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论功底深厚,敬业认真,严谨好学,礼貌真诚。曾先后办理了玩忽职守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案,抢劫案、非法拘禁案、诈骗犯罪、强奸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好评。对于残疾人、无经济来源者、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袁朝阳律师一直实行减免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