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交往17女友的男子涉嫌诈骗?欺诈?
“男子同时交往17女友” 事件在网上点击量超高,接着有媒体报导【男子交17个女友被逮捕 涉嫌欺诈被刑事立案】,律师认为,这个标题用语很不专业,不仅缺失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也有公安机关滥用执法权嫌疑,影响公安机关的权威。
关于“逮捕”与“刑事立案”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该事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要逮捕这个男子,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他有犯罪事实,仅凭网上的材料是不足以证明其涉嫌犯罪的。
刑事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了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且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超越、任意颠倒。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对该男子涉嫌犯罪行为先予立案,进行侦查,如发现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再实施逮捕。
关于“欺诈”与“诈骗”
从法律性质上说,欺诈与诈骗关乎罪与非罪,但确实有很多人把欺诈与诈骗混淆。
在民法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民事欺诈在行式上表现为对某一重要事实故意所作的虚假陈述,既包括积极地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的事实,还包括故意把不确定得事项表述为已定事项,并且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当未定事项未能实现时,亦应视为欺诈。
刑法上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先后有序:行为人实施欺骗---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果某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按上述顺序进行的,便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