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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透支2.3万元 屡催不还涉嫌诈骗罪被拘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吴某的信用卡透支2.3万元,不管银行怎么催收,他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拒绝还款。近日,古镇警方在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报案后,将其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吴某目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据介绍,2012年6月,吴某在古镇辖区内的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6万元的贷记卡,开卡不到数月,吴某就透支了近2万元。之后,吴某曾在当年11月偿还了3500元,然后就再也没有偿还了。
  据警方介绍,经过银行多次电话催款,吴某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恶意拖欠银行的还款。截至今年6月,吴某的信用卡欠款已达到2.3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向警方报了案。古镇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根据银行提供的线索,在古镇一家水晶加工厂内抓获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吴某,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面对民警的审讯,吴某多次表示自己是因资金周转问题才没有及时偿还银行欠款。目前,吴某已被刑拘。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1、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3、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1、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2、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 条 以前发布 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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