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不同点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不同点
实践中,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经常相伴而生,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后者是刑事法律范畴。正确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做如下分析,以飨读者。
一、正确认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内涵
合同欺诈,通常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其表现:(1)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3)相对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存在因果关系。(4)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有侵犯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注意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不同点
1、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合同欺诈中,行为人是通过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达到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履行合同,其直接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是否为其获得非法利益在所不问。只要其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可构成合同欺诈。实践中,欺诈人一般并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而是使用欺诈手段致使合同违反公平原则,从而牟取合同利益。在对待合同的态度上,往往是希望合同履行,获取更多的合同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是其非法获取财物的手段,不是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也不希望合同履行。当然,具体个案中,不排除有的行为人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合同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订立、履行合同,但在履行中萌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欺诈发展为合同诈骗。
2、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做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或无所谓的态度。而合同诈骗罪之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不存在放任心理状态,亦不包括间接故意。
3、欺骗的具体方式不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但合同欺诈中,欺诈的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即明知陈述的内容虚假,仍然向对方陈述;或有义务保证陈述的内容真实,其不知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仍当作真实的内容向对方陈述。不作为的方式,即有义务披露真实情况,故意不告知或保持沉默。在合同诈骗罪中,诈骗的方式均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主要表现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法律责任不同。合同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因此,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并赔偿损失。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最高法定刑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