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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划分及判断
发布日期:2015-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划分及判断:

  学员问: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划分及判断。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如:甲教唆乙抢劫银行,引起的了乙抢劫银行的犯意,后乙抢劫银行被捕,此时甲构成了乙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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