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吗
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证明您不仅同意借款,而且已经提供了借款。
除非您在借款合同内容上明确对方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您将借款交给了对方。此时,借款合同还尚未生效。
如,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不承认曾经从王某手上收到过3万元借款,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并因此引起纠纷。
当然,您也可以不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必须在欠条或者收条之类的凭证中将民间借贷的两个要素包含在里面。
【杨育成特别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双方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中国城市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