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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选择与策略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孙新律师
无罪辩护的选择与策略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类型,也是刑事辩护最为理想的状态。但实务中无罪判决的案件比例很低。作为律师在接手一个刑事案件之后,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对案件作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选择与判断。如果作无罪辩护,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在策略上对无罪辩护形态做出选择。张印富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一般可分为三种形态:
一、实体无罪辩护。
实体无罪辩护,是指律师以《刑法》为依据,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作出的无罪辩护。也就是通过论证犯罪构成的某个或几个要件不成立来作无罪辩护。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正面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构成此罪的要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比如说,控方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从证据上看,被告人对收受他人财物供认不讳,行贿人也承认给被告人财物的事实,供证一致。但是,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显然,即使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因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亦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往往都是实体无罪辩护。
实体无罪辩护,在刑事辩护早期曾经是律师的制胜法宝,几乎全部的无罪案件都是实体无罪辩护的成果。但随着法律的日臻完善和司法人员办案能力的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做实体无罪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张印富律师认为,这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一方面,实体无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越需要刑事辩护律师更加熟练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另一方面,具体到某一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辩方辩护被告人无罪,双方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现实是多样且变化着的,即便法律日臻完善,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法律变化是人们日程表上变化的迟到的反映。”实体无罪辩护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辩护律师针对具体个案去发现和挖掘。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实体无罪辩护不能轻易放弃。
二、证据无罪辩护。
证据无罪辩护,也就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证据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为由,主张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我们通常称之为“二级无罪辩护”。实务中,律师结合具体个案,发现或举证证明控方起诉事实在证据上有缺陷,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导致案件罪与非罪认定的两难性,因而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杜培武案件,采取的就是这种策略。律师依次推翻了控方提取的关键物证泥土和鉴定结论,又证明勘验笔录存在重大瑕疵,测谎结论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口供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应予以排除。两只警犬所作的嗅觉反应存在矛盾,而控方只记载了前者却没有记载后者,律师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论证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赢得了辩护的成功。张印富律师认为,伴随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将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在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事实,且案件结果又存在他种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就应当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指出案件存在的疑点,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三、程序违法辩护。
程序违法辩护,主要通过论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从而请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使案件定案证据不足,最后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从本质上说,这种无罪辩护其实是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二者的结合。因为程序辩护的归宿就是要通过宣告司法程序违法而得出证据无效。如刑讯逼供,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会直接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人供述不真实不能被采信,案件就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果。两种辩护结果趋同,但证据不足辩护更多考虑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及其证明力;而程序违法辩护关注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实践中,程序违法辩护是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认定程序违法需要勇气,也需要辩护律师树立坚定的程序理念。实务中不乏辩护成功的例子,如河北邯郸某故意杀人案,被告被指控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三项罪名,律师针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从而说服法庭排除了有罪供述,导致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而推翻了控方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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