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 二审无罪辩护 |
本案判决结果还没出来,二审经过两次开庭,二审法院延期了两个月,还未经过系统整理,先把辩护词放到这,供法律爱好者研究 ,张宏强律师原创文章,拒绝任何转载复制、剽窃修改的行为, 一经发现律师同行有上述行为,打击举报投诉曝光绝不手软,欢迎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业务交流,共同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电话1861552821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上诉人王某涉嫌强奸案的二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本案上诉人,尤其通过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刑初字第355号判决书仅靠现有证据材料认定上诉人王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是完全错误的,该一审判决是在本案诸多疑点尚未查清、控诉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运用原则,是强行做出的违背法理的错误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依法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醉酒无充分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仅是罗列摘抄了上诉人王某和和另一上诉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中关于看似是描写被害人醉酒的言辞证据,如‘酒喝多了’‘走路不稳’‘要人搀扶’‘多次呕吐’,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平衡言辞证据中其他证明被害人非醉酒到不能反抗的言辞,带有严重的主观偏向性,侦查人员已经在被害人报案当晚在医生的配合下提取了被害人的血液和呕吐物,为什么不做酒精含量鉴定?导致本案现在对被害人是否醉酒到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识模糊和无反抗之力的状态全部都是在靠推论分析,公诉机关对自己指控的‘醉酒’拿不出任何让人信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司法大环境下,即使给一个公民的驾照因酒后驾驶扣分都要做酒精含量鉴定,何况要用醉酒不能反抗这一理由来剥夺一个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共党员十一年的人身自由,何为醉酒?何为酒后反应?吐酒、走路摇晃不能代表一个人丧失了反抗力量,每个人体质不一样,酒后反应也不一样,仅仅依靠一个人吐酒就去认定一个人无反抗之力了是荒唐可笑的。 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为被害人虽有吐酒、走路摇晃这些酒后反应,但绝没有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识模糊、丧失反抗能力的地步,被害人在陈述中既说过自己完全模糊了,也说过自己意识完全清醒的言辞,其作为一个研究生,在发生完性关系反悔报案后,极力的在询问笔录中去表达自己喝醉了酒、没有反抗之力,但虚假的供述再多,也不会完全盖住真相的光芒。 被害人自己陈述的这些行为,完全不是醉酒到意识模糊、不能反抗的人应该有的表现: 1、被害人非常清晰的记得他们离开饭店的时间‘到了18点30分以后我们从饭店出来的’(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二行)。你都醉酒到完全模糊了还能去看表,还能记得时间吗? 2、被害人准确描述了宾馆客房格局‘我们进的客房是宾馆的二楼,进了客房左手是卫生间,过了卫生间有两张单人床,对面有电视机和柜子’(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页倒数第五行)。在案发宾馆只有短短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被害人描述的这么清楚正确,然后又说自己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醉酒模糊了,然后又说自己害怕上诉人会伤害她处于精神惊恐的状态,谁信?当然不管别人信不信,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信了。 3、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被害人供述称‘我发现他的背部有青春痘的痘印’,‘他穿着红色内裤’,(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4行、第17行),一个喝醉酒到模糊的人能在昏黄的灯光下看到别人身上青春痘的痘印?不是青春痘,是痘印! 4、被害人清晰的判断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上诉人张某‘持续了大约有40到50分钟’,上诉人王某‘持续了有15分钟’(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上数第四行)。 5、被害人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第五页倒数第一行称,离开宾馆时‘我拿着包自己离开了房间’,并且金杏仁宾馆提供的录像也显示,王某20点35分与被害人发生完关系离开房间,被害人21点34分自己从宾馆走出来退房,只有短短59分钟,一个人是否能够从醉酒到意识模糊、站不住,到能够醒酒独立行走,在没有任何法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辩护人说不会,是在推论,公诉机关说会也是在推论,这个案子到了靠推论来还原事实真相的地步,靠推论得到的结论是不能作为理由指控一个人犯罪的。 6、当天晚上回学校时,被害人自己从校门口回到宿舍。(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最后一页上数第二行)。 通过上诉人张某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可知: 1、被害人进房间后,自己把手机放到电视柜上(张某讯问笔录第五次第五页上数第二行) 2、被害人离开酒店时是清醒的,“当时许某某是清醒的,能正常的走路和说话”,“被害人是自己走出饭店”(庭审笔录第三页倒数第五行、倒数第一行), 3、“坐出租车,当时车门是我开的,是被害人自己先进车的,急急忙忙的上车的”“下车后被害人很正常”(庭审笔录第四页第七行第八行)。 4、提议开房休息后,“当时被害人提出想早点回学校休息,她也说了身份证所在的地方”(庭审笔录第四页第18行)。 5、被害人提出让被告张某戴避孕套(庭审笔录第五页第十三行) 6、发生完关系后,“许某某和我一起洗澡的,被害人是自己走进洗手间的”(庭审笔录第五页最后一行) 通过上诉人王某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可知: 1、王某在离开宾馆房间时曾过去竖起手指让被害人判断是几,被害人能明确判断是手势是一和三(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页倒数第四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九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倒数第一行,庭审笔录第九页第十五行) 2、吃完饭离开饭店时,被害人抢着结账买单(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3行)(庭审笔录第八页第20行) 3、上出租车时,“被害人坐在副驾驶后面,被害人都是正常的自由行走(庭审笔录第八页倒数第五行) 一审法院对于这些供述视而不见,仅仅是罗列采信了那些‘酒喝多了’‘走路不稳’‘要人搀扶’‘多次呕吐’的供述,就轻率的按照被害人的指控,认定被害人已经醉酒了,已经没有反抗的力量了,为被害人当时不反抗,找到了醉酒无反抗之力这一理由,这个案子疑点这么多,被害人却两次庭审都拒绝出庭,其既然指控别人犯罪,那她就有证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其不出庭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心虚? 鉴于上面的疑点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没有醉酒到丧失反抗能力的程度,而是在酒精的刺激下,把持不住自己,酒后乱性的行为。 二、上诉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下面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对性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足以让男方知道她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是女方说她当时不情愿就可以认定她当时不情愿,在本案中,被害人对自己不做任何反抗和求救的解释有两点,一是她当时醉酒无反抗之力,这点显然是在撒谎,前面已经分析过,第二个理由是,她怕反抗或求救上诉人会打她伤害她,这一理由也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在她吐酒时,上诉人给她倒水捶背的照顾她,她是如何判断出一个有稳定工作和家庭的人会突然间兽性大发伤害她呢?既然她不敢出庭对证,任何人都无从知晓,不能被害人说是什么就是什么,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当时对性关系的发生是完全自愿的。 1、从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的表现看: a、被害人在去宾馆之前已经意识到开房要发生性关系,但仍然不拒绝去开房并说了自己身份证所在的地方,(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第十行第十一行、庭审笔录第四页第18行), b、放弃多次求救机会,在广场上有路过的行人,去案发宾馆时要经过一个商业街,两边全是商铺,在宾馆的前台登记时,如果被害人真的不愿意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只需她喊一声就完全可以避免,但是他没有任何求救的行为。 c、在上诉人王某给她拍背照顾她时,她拉了王某衣领,让王某误以为是在勾引他,正是这拉他衣服的行为才让上诉人王某临时起意产生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三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三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六页倒数第四行、第四次讯问笔录第四页第四行)。 d、在上诉人王某亲吻她时,她没有任何反抗(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五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六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六页最后一行、第四次讯问笔录第四页第五行)。 2、从性关系发生过程被害人的表现看: a、没有任何拒绝的行为。(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四次讯问笔录第四页第18行) b、在上诉人摸被害人乳房时,被害人不拒绝,反而“她脖子一直在扭来扭去,还一直在哼扭动脖子哼”(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最后一页上数第四行) c、被害人在与上诉人裸体在上床时说冷,(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14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十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四行)。 d、在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她把胳膊搭在王某肩膀上(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上数第六行)。 e、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母亲来电,上诉人王某下床拿过被害人电话,被害人却说不接(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六页第12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六页)。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去厕所洗澡、退房时与另一上诉人张某挽着手走下楼梯,回学校的途中还与另一上诉人一起跑两家药店买避孕药,另一上诉人去药店买避孕药时,她还在出租车里等他,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人应该有的举止吗!。 并且上诉人王某多次用打手势让被害人说是数字几的方式的实际行动判断被害人没有醉酒,这才在被害人不拒绝不反对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其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施奸淫的行为。 a、不是上诉人王某组织的这次饭局,王某也没有任何劝酒行为。 b、被害人虽然有酒后反应,但不是处于无反抗能力的醉酒状态,这点在上面已经分析过,被害人自己也承认自己意识非常清醒。 c、上诉人从始至终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胁迫、恐吓被害人的行为,反而在他呕吐时给她倒水捶背,照顾有加,被害人说她之所以不呼救不反抗是因为担心两位被告会伤害她,这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是半推半就的自愿行为,综合性关系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被害人的表现来看,性关系的发生都是没有违背她的意愿的。整个过程就是被害人在酒精刺激下,控制力降低,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这点在上面已经分析过。 三、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严重不足,没有完成举证责任,难以认定上诉人强奸罪的成立。 1、人身检查说明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宁公物鉴(法证)字【2014】102号物证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害人人身检查无见证人在场,无检查笔录,痕迹以及物证提取不符合程序规定,物证检验报告中多项检材来源不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该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2条第四款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被害人的陈述中存在多处明显撒谎的地方,其说自己饭后摊在酒店,却又能抢着买单,又能清楚记得离开饭店的时间,其说自己意识完全模糊,又能看清另一上诉人张某背上青春痘的痘印,能清楚的记得宾馆房间的构造和摆设,其说她是被两上诉人扛着进宾馆客房,这明显与宾馆监控视频不一样,被害人撒谎的地方有很多,其不具有诚信的品质,用一个不诚信的人的三次充满矛盾的陈述就剥夺他人十一年的人身自由,并且这个不诚信的人还两次拒绝出庭对疑点做出解释,辩护人认为是严重违背法治精神的。在其拒绝出庭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其陈述不能采信。 3、同案件上诉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多反复,不具备证据的稳定性。 4、上诉人王某庭审中言明,其在公安以及检查机关的供述有多处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有诱供欺骗行为,其供述以一审和二审庭审为准。 5、证人证言的问题,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在极力的去描述被害人呕吐、走路不稳等症状,尤其是被害人同学的证言,辩护人认为,宾馆监控录像已经明确显示,被害人在离开房间时已经和正常人一样,为什么回到学校后又会又呕吐意识模糊呢,并且辩护人在前面已经分析论证了被害人是否醉酒的问题,这些证人证言,都在极力的夸大事实,不足以采信。 四、一审法院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了本案本应认真查证的事实,而且一审法院没有对全部证据进行平衡解释,而是带有严重的主观偏向性,在推理上逻辑混乱,以致得出错误结论。 1、从充满矛盾的言辞证据中只摘抄描述醉酒的字眼来推论得出被害人醉酒、无反抗之力的结论。对描述不是醉酒到失去反抗能力的言辞视而不见,前面已经论述过。 2、对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女方意愿未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只是简单地摘抄罗列了上诉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看似与醉酒无力反抗沾上边的供述与陈述,对辩解和疑点未作任何平衡和解释。 3、认定上诉人与另一上诉人存在合谋轮奸证据明显不足。先看一下一审法院认定两位上诉人轮奸的理由: 判决书倒数第二页上数第七行“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有过四次其与被告人王某存在合意的稳定供述,被告人王某供述中亦提到他看到被告人张某在将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还不愿离开,而且对他再次返回房间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辩护人想问一下一审的法院几个问题: a) 张某这四次存在合意的稳定供述在哪里? b) 王某在供述中有说过自己不愿意离开的话吗?在其哪一次供述的哪一页哪一行说的?王某在供述中有多次说自己在离开房间时,因为怕被害人喝醉了吃亏,在她面前摆出手势让她判断是几,被害人都准确的判断出来,一审法院对这一重要情节为什么不做考虑,正因为被害人能清醒的判断是上诉人王某的手势是几,王某才认为被害人与另一上诉人发生关系是完全自愿的,其才会在再次进入房间后在被害人暧昧的态度下,趁另一上诉人在卫生间洗澡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拉他衣领暧昧的情况下把持不住,自愿发生性关系。 c) “而且对他再次返回房间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这一个理由最不应该出现一个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公检法机关要指控并判决一个公民有罪,需要拿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而不能靠推断得出一个结论,而让公民自己去证明公检法机关的这一推论!一审法院认为什么样的解释才是‘合理解释’,‘合理解释’的标准是什么?上诉人王某在讯问笔录中说,其再次上去,是因为三个人要去唱歌的ktv包间是他定的,他打电话问另一上诉人退不退,另一上诉人张某让他上去的,这算不算合理解释,如果不是,一审法院能够给‘合理解释’下一个定义吗 d) 本案上诉人明显不具有轮奸的情节。上诉人王某自始至终都认为被害人与另一上诉人张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他不认为别人是强奸,认为是两个人自愿发生关系,轮奸情节的前提何在?并且王某并不认可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其第一次离开房间时看到张某脱被害人衣服、第二次进入房间看到精斑、听到叫床声的供述,退一万步讲,即使王某认可了这些供述,只要控方无法证明王某认为张某是强奸,那轮奸的情节就不能成立。 4、对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不提任何异议。 本案的被害人人身检查过程以及物证鉴定报告的检材提取严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证据,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人身检查以及物证检验报告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连程序都不遵守的侦查人员得出的人身检查结果以及物证检验报告有什么客观真实性可言?程序正义都得不到保障?何谈客观真实性,如果不按照程序办事能得出客观真实的结果,法律多此一举设置程序规范有何意义? 五、本案中,尚有很多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的疑点没有查清,辩护人在庭审前已经向检察院以及二审法院提出过申请: 1、 综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女性的性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但也不能神圣到只要女性事后反悔去报案,该男人就要被判决强奸罪,上诉人王某在本案中所作出的轻浮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他本人因为那短短十几分钟的风流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无论怎样,他的这种行为不是强奸罪,另外,在被害人两次拒绝出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证的情况下,本案很多疑点无法查清,控方也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要用这个一份充满矛盾、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材料剥夺一个公民十一年人身自由都是极为不妥当的,都是严重背离刑事司法精神的,等待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洪强 201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