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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不足的角度将张某强奸罪辩护成无罪
发布日期:2014-12-20    作者:110网律师
    20149月,张某在网络上与一女子刘某聊天,当天晚上约出来吃饭喝酒,并在之后在酒店开房,并在没有任何强迫的情形下,张某与刘某发生关系。第二天,刘某要挟张某赔偿数万元,否则报警,在张某无力支付的情形下,刘某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张某涉嫌强奸对其进行拘留。之后,张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全程办理本案件。
针对在侦查阶段对于本案的了解情况,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仔细分析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对某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最终获得了检察院的同意和支持,并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立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
辩护的要点在证据。引用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即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的话:刑事辩护律师,最主要的分析证据。本案所涉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本没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报案人说有拉扯,但是公安机关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张某与刘某发生行为是违背了其意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其就是无罪的。
总结: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其举证责任是公安机关来证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应当仅仅抓住案件的证据来阐述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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