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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涉嫌强奸罪,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案情介绍:     
2010610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梁XXXX酒楼吃完饭离开时,见到以前认识的原XX酒楼服务员陈XX,便邀请陈XXXX宾馆饮茶,陈XX同意后坐上犯罪嫌疑人梁XX的小汽车去XX宾馆二楼西餐厅饮茶。半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梁XX又带事主陈XX与朋友张XX、王XX等人去XX大排档宵夜,饮啤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XX因不胜酒力而醉倒,犯罪嫌疑人梁XX便将陈XX带至XX宾馆910房住宿,随后,犯罪嫌疑人与陈XX在房间里多次发生关系,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梁XX开车送陈XX回到住处,并愿意送一台手机给陈XX,第三天,陈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梁XX强奸,XX市公安局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梁XX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该案移送至XX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曾对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了梁XX
       
办案思路: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起均称不是强奸,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并称其经营手机生意,曾许诺给陈XX一部手机,而且以前双方曾多次一起吃饭,比较熟悉;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给陈XX手机,且陈XX于开发后的第三天才去公安机关报案。    
据此,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与陈XX事前已经是较为熟悉的朋友,事中双方发生关系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事后又送陈XX回家;     
二、现场的录像看,两个入住宾馆时,是双方相互搀扶进入了宾馆房间,没有任何反抗和拉扯的动作,虽然双方均喝多了酒,但双方的神志是清楚的;


     
三、双方发生关系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陈XX有反抗的行为,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衣服没有任何的损毁,而且双方在住宿的晚上是多次发生关系;     
四、报案的时间看,事发二天后才报案,反映出陈XX在报案前,心理上有过斗争和犹豫。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梁XX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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