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某等人涉嫌强奸罪案看强奸罪的构成及法律规定
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案看强奸罪的构成及法律规定
最近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信息一直没有走出媒体视线,现笔者仅对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做如下简述,以便探讨!
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其实早在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已经对强奸罪做了定义,即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假冒治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包括:(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形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惩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在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均已年满十四周岁,如果经查明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使之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则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考虑到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如果未满十八周岁,法院一般会兼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予以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但具体到李某某案,本律师不做评论,但笔者希望被害人能得到得到慰藉,违法犯罪者能得到公证的审判,更重要的是希望从这么多案例中,使未成年人意识到从小就要遵纪守法,家长也应给自己提个醒,教育孩子要早要及时,以免发生不想看到的事情而后悔莫及!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强奸罪的一些个人理解,不涉及任何个人和案情,文章仅作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