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强奸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予逮捕
案情简介:2012年2月27日,吴某与其女朋友方某(13周岁)在武汉某某区某酒店房间内发生性行为,2012年3月1日其女朋友方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由于方某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派出所将吴某以强奸罪刑事拘留并呈请逮捕。后吴某家属于2012年3月12日委托肖小勇律师,13日下午肖小勇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后认为属于无罪的情况,于是书写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立即送检察院。3月15日下午检察院采纳了该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释放了吴某。
关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强奸一案
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指派律师肖小勇作为其涉嫌强奸一案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履行律师职责。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局对吴某涉嫌强奸一案,已经在上个星期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们作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3条的精神,就吴某的犯罪嫌疑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律师意见,望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吴某的决定时予以参考:
犯罪嫌疑人确实不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1、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吴某供述:2012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吴某在武汉市一间溜冰场溜冰时认识了被害人方某,当时问过方某几岁,方某明确说她已十五岁,吴某称方某无论是从发育、身材、还是外貌都像似成人,于是吴某完全相信了方某所说的年龄,且从来都没有怀疑过方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被害人方某也陈述:“我骗了他,告诉他我是十五岁的”。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方某隐瞒其真实年龄,本身是有严重过错的,而且方某在当时也离14岁只差4个多月,4个多月的年龄差别任何人从外表上都是很难看得出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相信被害人已满14周岁是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2、本案中,吴某始终认为方某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而方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并且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自己也是愿意的,身体也未受到任何伤害,因此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吴某的行为应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吴某在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前,确实不知方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方某也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发生两性关系,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对吴某应按无罪处理,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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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签名)
20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