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无罪辩护
2012年11月13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年至2012年期间,信阳市xx站向信阳市xx保险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共计四十二万余元,为信阳市xx保险公司谋取利益为由,认为信阳市xx站、法定代表人李xx、信阳市xx站办公室主任兼会计余xx涉嫌单位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余xx坚持自己无罪,李胜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听取了被告人余xx的意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开庭发表辩护意见时,李律师认为:1、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余xx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在客观上,被告单位及余xx没有实施向保险公司索要劳务中介费,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3、余xx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的犯罪主体。因此,建议判决被告人余xx无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信阳市xx站、李xx、余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