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侵占母亲房屋被诉至法庭判返还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姚章琴返还其侵占原告王少珍的房屋。
原告王少珍与被告姚章琴系母女关系,2014年以前,王少珍与其夫胡文学一直随姚章琴生活。2010年,协和乡政府投资20000元对以胡文学为户主的40平方米房屋进行危房改造,改造时胡文学家庭人口为二人(即胡文学与王少珍),房屋改造协议上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农户本人。
2014年5月,胡文学去世,王少珍搬去与其子彭大林生活,姚章琴即占用原告王少珍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少珍曾长期随姚章琴生活,但政府在对房屋进行改造时曾明确过房屋产权属于农户,因此该房应视为是王少珍与其丈夫胡大林的共同财产,姚章琴的行为侵犯了王少珍的财产权。
据此,法院判决姚章琴返还其所占王少珍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