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房屋代收定金经房东同意返还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⒛14)七民初字第30187号
原告安小江,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
市城关区滩尖子华商小区583号。
被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
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金港城金福花园12号楼一
层商铺。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勇,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⒛14年3月2日通过甘肃御翔玛雅
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玛雅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购买位
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185号802室的房子,房屋价格
为700000元,并交付玛雅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定金21000
元,但房屋买卖人田科后因税款太高而拒绝出售该房屋,现
请求法院判定玛雅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双倍返还原告所
付定金42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816元,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
经询问被告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属于田科违
约,自己作为中介公司,并无过错。现同意返还原告房屋定
金2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6
月24日返还原告安小江房屋定金21000元。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原告安小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民陪审员 崔 燕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本日
书 记 员 赵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