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辩护案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辩护案
基本案情:甲因犯盗窃罪于90年代初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某区公安分局逮捕。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已告知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9月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办案经过:辩护人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手续后,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经阅卷,辩护人初步发现:首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未认定甲有自首情节。其次,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指控甲故意伤害罪,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再次,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甲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辩护人去看守所会见甲后,其自己表示:对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表示认罪伏法,但认为指控其开设赌场罪,有些冤屈。经征询委托人的意见,辩护人决定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作罪轻辩护;而对开设赌场罪,作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策略。对于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认为:开设赌场罪一般指行为人持续、稳定的对外开放并设立赌场,以吸引其他社会人员前来参加赌博的行为。
辩护意见:
(一)主观上,甲不以营利为目的,事先也未与他人通谋,只是他人直接带固定的几个人到甲家中赌博。再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赌博罪终审判决他人各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得知,并无其他人触犯开设赌场罪(某区检察院已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同犯罪),另案提起公诉)。
(二)客观上,甲并没有实施开设赌场、帮助他人开设赌场、为开设赌场之人提供服务等行为,并没有达到吸引其他社会人员前来参加赌博的结果。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开设赌场的规模场所较大、有持续和稳定性、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及甲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他人共同犯罪的供述恰能证明开设赌场的规模场所较小、没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不被一定社会范围公众所知晓及甲没有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赌。
(三)客体上,甲并没有侵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保护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只是固定的几个人在甲家中赌博而已,且甲自身并未参与其中。
本案中,只是他人带着几个固定人员先在甲家中,后变更场所并由原班人员继续赌博,在甲家中赌博时并没有被周围人员所知晓,也并没有达到吸引周围人员前来参赌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经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罪轻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但认为甲虽然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但构成赌博罪,以此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心得:本案系涉黑案件,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虽然辩护人认为,根据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故意伤害罪已经过追诉时效,但甲自己认罪伏法,辩护人对此予以充分尊重委托人的选择,这也体现了甲真诚悔罪的态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辩护人之所以只说甲开设赌场罪因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没有说甲涉嫌赌博罪,那是因为辩护人还有一个职责就是维护的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因此对甲实质涉嫌赌博罪未提,也并未否认,此有法院裁决,这样也有利于维护甲的最大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穷尽法律允许的方式,以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