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含社保的行为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含社保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在这个经济越来越发达,人才流动越来越普遍的年代,外来务工人员渐渐成了大城市的生产主力军,而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缴纳、享受养老待遇等跨省市衔接的制度尚不完善,缴纳社保缴纳劳动者个人也要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数额,由于劳动者自己也要多出一部分钱放到前途未卜的社保账户里,导致一些怕去缴纳社保麻烦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也欣然同意。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笔者带你慢慢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既然当初的工资含社保的约定无效,那曾经多给的那部分钱是不是就便宜了劳动者呢?接着纪要(二)第四十八条给了你答案。
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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