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中非正式渊源之判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非正式渊源之判例问题:
【例题·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1-1-14)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选项A错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选项C正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选项D错误。这里应当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而非行政机关执行。
学员问:选项D,如果说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是不是也有问题,调解书是不是应当由当事双方签字才行,除了乙签字,对方当事人也应签字吧,而不应是“乙签署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吧?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您的理解没有问题。民事调解书经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签收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的签收为发生效力起始时间。但是D选项意并不在考核该知识点,而是考核的其执行力的性质,您可以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