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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应该起诉谁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张静律师
举例:某市国土资源局征收的一宗土地用于军事用途,李某不服征收决定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为搜集相关证据,李某委托律师到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供有关批准征收的文件。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认为批准征收的行为是市政府并且涉及保密问题,于是分别请示市政府和市保密办,市政府和保密办均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函复了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以此为由拒绝提供该信息。李某对此不服,到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市政府和保密办。
 
律师解答:李某状告市政府和保密办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被告资格的依据有三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在本案中,李某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服,理应按照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出具不提供政府信息的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如果以市政府和保密办未批准进而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与司法解释第四条存在矛盾,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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