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主张护理费
通俗的讲,护理费就是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因此,护理费的确定,与误工费的原则性规定基本相通。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二、法律认定标准
以上的规定非常明确,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护理费的确定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即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三者相乘就是最终的护理费金额。
2、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方法计算,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种是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是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的人数,法律规定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多于一人的,可以按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按照实际参与护理的人数来确定的,而是按照病人身体状况的需要来确定护理人数的。
4、护理的期限的确定,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与以前执行的住院期间才给予护理费用是有区别的。什么是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我们可以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来理解,即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五项中都不需要护理,就不需要支付护理费。
5、伤残后的护理,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护理时间的确定,法律规定,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如受害人生存期满20年仍继续健在的,确需护理的,可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护理费五到十年。二是要合理确定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关于护理级别,参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可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我们在医院病床床头的小牌上常能看到这样的字样。
护理费的法律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并无绝对的标准,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从司法判例看,类似的情况,不同的判决也确实差别较大。
三、保险认定标准
在认定标准上,保险完全执行法律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很多都比较含糊,给予法官的裁量权利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象法官一样去主观认定相关的费用,而是选择比较简单的方法来进行计算,然后与客户沟通赔偿金额,取得一致后予以赔付。而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判决的结果,只要采信的证据不存在虚假问题,保险公司则予以接受。保险公司采取的常规认定办法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具体在本系列文章(4)中有详细论述,可参照。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当地有护工市场发育较好、标准较为明确的,优选按护工劳务费的标准计算。但除发达城市外,二、三线城市特别是大量的市、县级城镇并无完善的护工市场,也没有切合实际的劳务费标准,因此一般会参照护理人员的户口情况,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
3、护理时间的确定。住院期间肯定计入护理时间内。出院后,主治医生有明确护理期限建议的,一般会据此计算。实务中更多的是医生没有出具具体的需要护理期限,则一般由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根据受害人的治疗情况,结合医学相关规定,首先出具一个护理时间的意见,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作为最后赔偿的依据。如双方协商不成,则要求出据主治医生的意见。
4、伤残后的护理费用的确定,由于法律的规定十分模糊,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双方的调解结果,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涉及这方面的赔偿,一般金额较大,实务中双方达成调解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院诉讼确定的,因此,保险公司会按法院的判决来作为理赔依据。
5、关于护理级别的使用。法律规定中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同时定残后的护理,也规定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的因素。但由于具体如何挂钩,没有更明确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提出护理费意见时一般不会根据护理级别减少护理费。
6、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为一人,如确实需要多人护理的,需要提供主治医生的明确意见。如果没有医生意见但病情确实需要的,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也可特殊酌情作出多人护理的意见。
四、索赔资料的相关要求
同误工费的要求类似,护理费的相关索赔资料也较为简单。但由于资料会直接成为理赔计算的依据,因此完善、准确、真实就至关重要。
1、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的效力可参见本系列文章(4)中关于误工费证明的阐述。
2、护理时间。住院期间是当然的护理时间。出院后,原则上根据收治医院主治医生的护理意见确定。因此,如果能够注意到或者有条件,应要求受害人提供有明确护理时间的资料。
3、护理人数。需要赔偿1人以上护理人数的,均应要求主治医生出具需几人护理多少天的明确意见。
4、雇用护工护理的,要提供劳务发票,同时要注意收费标准是否与当地的价格标准及护理级别相符。
五、注意事项
1、由于保险理赔是双方调解赔偿完毕后才实施的,因此对护理费资料的申核,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调解时就要先行进行。对于一些不合常规的,或者提起诉讼的,应提前进行调查,以掌握真实的资料。
2、实务中,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由于种种原因,主治医生不愿意出具具体的意见,因此在赔偿调解时最好能够咨询一些医学的专业人员,以便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和人数。这样,在后来的保险理赔中与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协商时,也能够做到合情合理。
3、由于实务中医生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不愿意出具意见,因此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资料上十分明确地有这些意见且超出常理时,就要甄别这些证明的有效性。如果是人情证据,或者特权证据,一定据理力争。否则,对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4、实务中,护理费的金额一般较小,争议也不是很多,因此遇到大额护理费索赔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认真核对。
5、实务中,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的虚假情况较多,特别是容易发生证明上的人员与实际护理人员不一致、护理人员单位作假及护理人员证明中工资虚高等问题。因此,要在对受害人员的探视中就注意掌握相关情况,以便调解时能够据实支付。特别是对于提起诉讼的,一定要要求律师对受害人所提供的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进行调查,如果虚假的提出反证。
6、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沟通,最好能在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前,就对保险理赔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即使因种种原因,需要多出赔偿金的,也要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