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黄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韦某诉黄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案情介绍】2007年韦某与李某、甘某合伙以韦某的名义承包某地的山林1000亩,2008年,韦某与合伙人以韦某的名义将其中的800亩转租给黄某,签订《转包山岭土地合同书》并约定2009年10月前支付头五年租金及转让费2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将头五年租金及20万元转让费用投入韦某与李某、甘某余下经营的200亩林木中作为经营费用。2009年至2012年期间黄某将头五年租金及转让费用20万投入韦某合伙经营的200亩山林中。2014年韦某初向某法院起诉认为被告黄未约定支付租金及转让款,违反约定,要求解除其与黄某签订的《转包山岭土地合同书》。
黄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了我陈律师并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了解具体情况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针原告诉状提出了答辩: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包山岭土地合同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已经根据《转包山岭土地合同书》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2、原告不经另外两个合伙人即共有人同意而私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系无权处分。
法院审理后追加了李某、甘某作为第三人,在庭上,第三人证实被告已经将头五年租及转让费用20万用于原告合伙经营的200林木投资,不存在违约,并明确表示不愿意解除《转包山岭土地合同书》。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