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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名购买的公房,是否算作父亲遗产?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介绍:
   王老先生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王洋和小儿子王峰。 2010年,王老先生所在学校给他分了一套80平方米的二居室公房,王老先生及大儿子王洋搬入共同居住。当时,按照王老先生的工龄,他还可以再分二间3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且王老先生的身体每况愈下,急需人照顾,大儿子王洋平时工作较忙,经常在外地出差。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王峰便与父亲协商,其愿意交出自 己单位分给他的一间平房,之后换人校内居住,以便于照顾年迈的父亲。  2011年,王老先生特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能分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将王峰换入校内居住。学校考虑到王老先生的实际情况,最终同意王峰 将自己的一套30多平方米的平房交给学校,学校给王老先生安置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承租公房,承租人为王老先生。此后,王峰一直在此房居住,并照顾父亲。  2012年房改,依据校内的分房政策,不允许校外就职工作人为购房人。 王峰与父亲商定,以王老先生的名义购买该住房,购房款由王峰支付,房产证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同时,对于学校早先分给王老先生的80平方米的公房,王老先生自己出资以成本价买下,房产证也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2013年,王老先生因病突然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  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大儿子王洋提出:“这两套房子都是父亲的遗产,我要求依法继承。”对此,王洋表示强烈反对:“6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是我用自己单位分的平房换得的,只是挂了父亲的名,这套房子是我自己的。”对于老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按不按法定继承均分,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哥哥王洋—纸诉状将王洋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登记样父亲名下的两套房产。
  审理过程:
  经人介绍王洋找到了我,而后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参加应诉。在法庭答辩及辩论中我方发表意见如下:  一、60平方米的一居室不应认定为老人的遗产。此案从表面看属 于借名买房,但又与普通的借名买房有所不同。虽然学校分给王老先生的一 居室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却是因为其小儿子王洋耷出了自己的一间平 房,学校才分给王老先生这处房屋。而如果王洋没有交出原有的平房,在房 改期间,王洋完全可以出资购买自己单位分的房屋。  二、学校是考虑王老先生的实际情况才有所通融,在安置房屋 的问题上进行了灵活处理。在其后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里,学校均证实该一 居室是王洋交出平房后,安置给王洋的。因为学校内部分房政策不允许校外员工作为购房人,所以才将房屋挂在了王老先生的名下。  三、在我的建议下,王峰找到父亲生前所在高校,请学校出具证明,证实当初分房的情况。后我方提交学校证明一份,证实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均系由王峰缴纳,购房款也由王峰出资,仅是局限于学校的规定,不允许校外人购买公房,所以诉争的一居室才挂在父亲的名下。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髙校内的二居室归王洋所有  二、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髙校内的一居室归王峰个人所有。  三、 王洋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给付王峰二居室房屋的折价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一、一居室的取得与王洋交出其单位分给他的一间平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尽管该房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但考虑到该房因其学校要求承租人的特定身份,可以认定一居室的实际购房人为王洋。同时,学校证实该一居室的物业费一直系王洋本人缴纳,房屋自安置后也一直由王洋居住至今,供暖费也均由王洋所在单位缴纳。因此,更加印证了该一居室的实际购房人是王峰。而不应将一居室认定为王老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 J   二、结合本案的情况,大儿子王洋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遗产。虽然一居室被认定属于王洋的个人财产,但是毕竟他是用一个30余平方米的平房换了一个60余平方米的一居室,其中包含王老先生凭自己的工龄分得的住房面积。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对于另一套二居室的遗产份额,可以适当地给大儿子王洋多分一些。   三、笔者要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父母之名购买公房的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情况都会认定有效。由于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书面的约定,往往在父母去世之后,该房产就成为遗产继承的争议焦点问题。   如果没看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子女和父母之间明确约定谁出资购买房屋 就是谁的在实践中,很难将购买的公房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毕竟公房属于福利分房,在购买时受工龄、职称、级别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的面积大小及购买价格都会有所差异。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子女出资借用 父母名义购买的公房仍应认定为父母的财产,待父母去世之后,该房产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先前子女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债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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