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是否有权 继承父亲遗产
继母是否有权 继承父亲遗产
某部史佳近日致信本网称:其母于 1993年去世,留下他们姐弟和父亲共同生活。 1995年,父亲史某与继母胡某走到了一起。因为年纪都很大,他们就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宴请了一下亲戚朋友。 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留下价值 6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继母提出,作为父亲的妻子有权参与继承该套房产。请问继母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本网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史某和胡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胡某主张继承史某的遗产于法无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同居关系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 1994年 2月 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可以认定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 1994年 2月 1日之后才开始生活在一起,并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这里,史某与胡某“结婚”的时间是在此时间之后,同时又没有结婚证,所以两人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只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死后,另一方主张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的,比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一 )第 5条处理,即形成同居关系并未补办结婚证的,不享有继承权。据此胡某没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胡某没有子女的特殊情况,出于道义的考虑,可以酌情分给她部分遗产。
保姆索要加班费引出法律问题
朝阳区的郭女士元旦期间与家里的保姆闹起了别扭,原因是保姆向她索要1月1日至1月3日这三天的加班费。郭女士不解,当初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加班费的内容,家政人员有权向雇主讨要吗?
保姆元旦索要加班费
2010年11月,郭女士经朋友介绍雇了一名保姆,并与保姆签订协议,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休息4天。今年元旦期间,由于郭女士和丈夫都要加班,原打算回老家的保姆也被迫继续在家做家务。
保姆提出,元旦休假期间继续带孩子、照顾老人、做家务,也应算是加班,也应支付加班费。想到保姆平时既勤快又辛苦,郭女士给了保姆500元作为加班费,但郭女士仍有疑问,“保姆要加班费,有什么依据吗?”
雇佣保姆属劳务关系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工作人员严小虎。严小虎表示,保姆和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主和保姆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所以不能适用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待遇。
只有当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被家政公司派遣到用工家庭工作,保姆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社保、工伤、加班工资、带薪休假等应享有的待遇。
严小虎说,家政服务公司属于特殊的用工形式,并不是因为保姆的身份而不能享受节假日的工资待遇,如果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实行的是员工制,保姆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保姆在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应该由该公司合理支付,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这一类保姆。因此,郭女士与保姆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加班费问题还需协商
既然与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可享受诸多福利,为何一些保姆选择直接与用工家庭建立劳务关系呢?严小虎指出,这与保姆法律意识淡薄、家政公司收取较高中介费以及用工家庭对保姆的信任度有关。
严小虎建议,雇佣双方可将加班费如何支付等问题,在形成劳务关系之初就写入用工协议,出现纠纷后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