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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给小三的房产 离婚时 房子该咋分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110网律师
年逾半百的老朱因妻子工作繁忙,便网上聊天来排解孤独。20136,老朱在网上结识了单身女子小雷,两人感情不断加深,不久两人计划在外面同居。
  20141老朱在外面买了一套新房,作为双方同居的住所。为表爱意,老承诺将同居的房子赠送小雷,并且写了一份赠与协议。但老怕妻子发现,便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纸包不住火。后来,老的妻子女士还是知道了老和小的关系,气愤至极,向老提出离婚。老自知理亏,就如实向妻子承认了买新房的事情,并答应作为离婚补偿,两套房子由妻子女士任选一套。此时小不干了,她拿出了当初老写的赠与协议,说老新买的这套房屋应该是自己的,不能作为老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女士更加气愤,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于是向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律师给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不依法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老同意赠与一套房屋给小,也订立了赠与合同,但是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老自己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小。因此,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房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老所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律师提醒: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正是因老与小同居而导致离婚,其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妻子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对此一并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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