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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将房产无条件送人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离婚前将房产无条件送人
秦淮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离婚时才发现丈夫竟将夫妻之间的共同房产无条件送了人,于是该女子将丈夫和房产受赠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房产过户协议无效。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陈娟和丈夫王平2003年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当时由于王平出资较多,于是在产权证上只写上了王平的名字。今年初,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娟决定起诉离婚。
令陈娟料想不到的是,今年8月庭审之时,陈娟才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其好友张军名下。陈娟找到张军理论,没想到张军却说,房子是王平自愿送给他的,房产证已经变成了他的名字,至于房子是否是陈娟夫妇共同财产,与他无关。
气愤不已的陈娟再次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平认为房子是自己一个人买的,产权归自己所有,怎么处分也是自己的权利,与陈娟无关。张军则认为,自己与王平是好友,平时在生意来往时对其多有照顾,王平的赠送毫不过分,现在房子已属于自己,根本不可能再让陈娟夫妇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的取得时间是在双方婚后,虽然王平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张军明知陈娟夫妇有矛盾,还分文不付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王平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该房屋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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