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发布日期:2015-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是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经济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1、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是向股东隐瞒了重大事实的报表;
2、该报表严重损害了股东、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达到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不能承受的程度。
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但代表具体执行事务的是人而非公司,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业务员、审核员、签署人。
本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只能是执行职务的业务人员、审核人员、签署人员故意向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不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达到隐瞒事实、损害股东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