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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2.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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