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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索要“贬值费” 一审支持,我代理二审后驳回!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110网律师
新车被撞索要“贬值费” 一审支持二审驳回2013年11月01日 06:52来源:云南信息报分享到:0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原标题:新车被撞索要“贬值费” 一审支持二审驳回才开了2个月的新车被一辆搅拌车撞坏,交警认定搅拌车一方负全责。“虽然保险公司赔偿了修理费,但是车辆性能降低、严重贬值,38万买的车只能卖21万。”车主李佳将搅拌车驾驶员、驾驶员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三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10万元。车辆贬值费究竟该不该赔?本案的一、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一审支持、二审驳回。而学者呼吁今后法律应该就“贬值费”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解决贬值费认定程序和标准统一问题。回放 车主诉肇事方、保险公司索赔贬值费去年3月20日,李佳花38万余元买了一辆大众越野车。2个月后,一辆搅拌车在安宁市珍泉路撞上了这辆越野车。交警部门认定,搅拌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负全责。又查明,搅拌车属于云南昊恒混泥土有限公司(下称昊恒公司)。5万多修理费保险公司赔了,但李佳发现,车子性能及外观已大不如前:大梁变形、左前翼子板及引擎盖外观表漆与车身有色差。去年11月,李佳转卖车辆时,售价仅为21万余元,贬值16万余元。经委托评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为95100元。随后李佳告到安宁法院,要求昊恒公司、驾驶员王小明连带赔偿财产损失及车辆鉴定费100100元;并由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和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 肇事车主赔偿10万元车辆贬值费法院认为,李佳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进行了理赔,而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王小明则属于昊恒公司的驾驶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直接责任应由昊恒公司承担。据此法院判决:由昊恒公司赔偿李佳10万余元。王小明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昊恒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该公司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表示,对经常性、高发性的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该范围中没有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规定。二审 车辆贬值费无法律依据对于本案李佳主张的贬值费问题,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车辆系前保险杠、左右前翼子板、引擎盖、前照灯等受损,经4S店修复后已能够恢复和实现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即车辆的使用价值本身并未受到影响。其次,李佳购买该车辆时的主客观用途均是自己驾驶使用,该车辆在李佳使用的过程中体现的是使用价值,并非是作为商品时的交易价值。故李佳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支持昊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于近日改判:驳回李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李佳承担。纵深车辆贬值费应不应该赔?对于车辆贬值费该不该赔,学界争议颇多,通常反对赔偿的认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按照现行法律,肇事方仅需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索赔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而且认为汽车受损贬值评估差异性很大,根据受损程度不同,评估结果甚至相差几万元,这必然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性。赞同的则认为:汽车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经过维修,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即使修复如初,在转让时也会因是“事故车”而价格降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应得到支持,这才合乎法律的公平精神。鉴于车辆贬值损失相关法律缺失的问题,多名律师和学者呼吁今后应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 “贬值费”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解决贬值费认定程序和标准统一问题。目前整个保险业都把“车辆贬值费”纳入免赔条款范围。保险公司称,目前的鉴定市场不规范,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车辆贬值做出科学的规范。因此有律师建议在相关保险种类中增加“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 凤凰网链接地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1/01/3085829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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