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小区景观池殒命 开发商承担多少责任
2010年8月13日中,黄石的朵朵趁奶奶在做饭溜出家门,不慎掉入离家61米远的小区景观池水中淹死。2011年9月,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40%责任。父母因未尽到监管责任,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
案情回顾
朵朵2009年1月出生,同年7月跟随妈妈和奶奶一起住在黄石一小区姑姑的车库里。2010年8月13日中午,朵朵趁奶奶做饭溜出去玩,不慎落入小区观景池溺水,朵朵的家人马上将朵朵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景观水池为硬底,不规则形状,池底至岸最高处为88cm,池底至岸最低处为72cm,两旁栽种篱笆树,靠东面有一缺口,未栽种篱笆树,池底至岸处高度为82CM,勘验当日水深16CM;车库距事发景观水池61M。此外,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在该景观池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一审法庭审理
庭审中,朵朵的父母提出,他们小区的水池自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至今,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前,景观池中的水浑浊不堪,积水长期没有清理排干,他们认为,开发商建设并交付的配套景观水池设施具有安全隐患,没有警示标志,此外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辩称,景观池必然有水,而水池是露天的,事故当天下雨,水池的水浑浊不清也是必然的,此外,朵朵一家住在车库,并非小区业主,没有形成服务关系,另外,朵朵的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导致了事故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担负着小区水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在朵朵一家借住期间,其未在事发景观池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对朵朵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开发商作为配套景观池的建设单位,根据法院现场勘查,并没有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的水景工程的水面高度为40CM、水池高为50CM,采取缓坡或置石设计,并且民警在事故当天勘验,东北侧水深41CM,不按设计标准施工,存在过错。
另外,考虑到朵朵年仅一岁多,作为监护人,她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朵朵的溺水死亡,本身也有过错,朵朵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3月,黄石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黄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朵朵父母人民币204954.65元,被告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