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培训:民法考点邻接权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保护期都是50年。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客体: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2、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面第3项至第6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侵害表演者权的情形
(1)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表演者的表演从现场直播否则即构成侵权;
(2)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其表演进行录音和录像否则即构成侵害表演人的表演权;
(3)任何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不得向公众提供该复制品,否则都将构成侵权;
(4)任何人都不得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5)在对表演的作品加以利用的过程中没有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以及对表演加以歪曲。
四、录制者的权利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五、播放者的权利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