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培训:宪法考点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发布日期:2015-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要求遵循社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宪法为基本权利行使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根据宪法进行的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活动可通过法律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限制方式。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具有两种功能,即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和不依法律不得限制基本权利的一种界限。合理的限制不仅能促进基本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且可以消除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的现象,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规定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活动,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立法侵害。